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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修记录至少保存5年,未按规定保存汽车产品信息记录最高罚款20万元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从即日起征求意见。该规定规定,汽车制造商和经营者如果确认产品存在缺陷,应立即召回产品。拒绝召回缺陷产品,情节严重的,可直接吊销相关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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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规定,除不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标准要求的产品外,所有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汽车产品均为召回范围内的“缺陷车”。

另外,汽车产品出厂时,如果随车配备的轮胎有缺陷,由汽车产品生产厂家负责召回;如果未配备车辆的轮胎有缺陷,轮胎制造商应负责召回。

为确认产品缺陷,应立即实施召回

根据规定,如果制造商和经营者确认汽车产品存在缺陷,应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和进口有缺陷的汽车产品,并实施召回。

为确保车主生命财产安全,及时召回缺陷产品,条例还规定,生产者应当建立并保存车主关于汽车产品和汽车产品首次销售信息的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0年。未按规定保存汽车产品和车主信息记录的,最高可处以20万元罚款。

汽车租赁经营者还应当建立相应的汽车产品经营台账和维修记录,如实记录所经营汽车产品的品种、规格、数量和维修情况。操作台账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维护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生产者实施召回时,应当根据储存的车主信息,告知车主汽车产品存在的缺陷、避免损坏的应急处理方法等召回信息,必要时告知车主停止使用。

生产者应当按照国务院质检部门的规定提交定期召回报告,并自召回完成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提交总结报告。上一页12下一页

标题: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征民意 拒不召回可罚百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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