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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条例解释了M&A委员会的职责,即“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审查上市公司并购申请是否符合相关条件;审查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证券服务机构及相关人员为并购重组出具的相关材料和意见;审查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初步报告;依法对并购申请提出审计意见。”

根据规定,M&A委员会成员在接受中国证监会任命后,应当如实申报注册证券账户和上市公司持有的证券。持有上市公司证券的,应当自任职之日起一个月内结清并卖出。因故不能卖出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申请暂停证券交易,并在用工期间锁定账户。

标题:证监会:对并购重组委实行问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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