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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网北京6月30日宣布,刑法修正案( 11 )草案已提请13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 针对最近引起社会关注的山东省“假名替代学校”问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普遍建议在小组审议中在刑法修改中填写相应的罪名,加大量刑标准,保障公民的“未来安全” 因为性质不好,建议“用假名上学”入狱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庞丽娟建议“代替入学”入狱,追究刑事责任。 “我们要维护人民群众的“头顶安全”,维护人民群众的“流动安全”,维护人民群众的“舌尖安全”,同样要维护人民群众的“前途安全”。 从定罪的可行性来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刘季幸指出,构成犯罪的最基本特征之一是其社会危害性,如盗窃、欺诈,这些行为达到一定金额构成犯罪。 “偷别人的钱,诈骗是犯罪,但偷这种别人的入学资格,偷别人快速发展的前途,诈骗比偷别人钱的行为对犯罪的危害性更大。 ”建议对使用假名入学的行为处以刑罚,打击。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朱明春也有这个观点 他进一步说,这种“替代者”目前没有罪责惩罚,涉及其他人,如教育主管部门、学校经营者或当地户籍管理者,参与假链的人有伪造公文罪或其他犯罪,对于替代,反而构成犯罪, 因此,应该利用这次编辑机会设置罪名,并分别设置“妨碍高等教育考试公正采用的罪”或“假名入学罪”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张业遂表示,刑法在年篇修改时,与当时社会上比较突出的考试作弊问题相比追加了特别资金。 之后,高考作弊事件近年来明显减少,表明刑法的作用非常大。 我建议在现行刑法第284条之一下增加另一个条款。 也就是说“谎报学校作弊罪”。 在提议填补空白、增加“盗用、伪造别人身份罪”的小组审议中,“化名上学”的本质实际上是盗用和挪用别人的身份,刑法中应该追加“盗用、伪造别人身份罪”从根本上处理问题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丁仲礼指出,目前中国法律还没有“假名罪”,但这类案件非常恶劣,民愤极大,因此,这次刑法修改时考虑到此事,是否可以用罪名代替假名。 “社会上除了上大学代替假名,还存在其他假名,需要严厉打击。 根据现行刑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李威指出,可以惩治假冒犯罪或与之相关的大部分十项左右的罪行。 例如有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徇私舞弊罪、受贿罪、诈骗罪、伪造国家公文印章罪、组织考试舞弊罪、非法销售回答罪、包庇罪、伪证罪、刑法修正案(9)增加罪。 他建议冒名者追究刑事责任,即俗称的代替罪,与刑法修正案(9)的代替罪区别开来。 "刑法中一直缺少“盗用、伪造他人身份罪”的罪名.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于志刚指出,相关行为不断接触公众神经,长期以来以伴随性犯罪行为的方法处理 比如伪造身份证,伪造公文印章罪,盗用大学,伪造别人身份使用,伪造别人的头像制作淫秽视频,伪造政治家发表社会安全稳定的新闻,假冒金融界人士关于金融期货市场的新闻。 “这种现象与盗用别人的身份有直接关系 他说,用打击伴随性犯罪的行为的方法处理这些问题可能不是长期的计划,而是根据需要增设盗用,建议伪造别人身份的罪。 建议维持公平,增加“公民侵犯教育权罪”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徐先生认为,用假手段侵犯公民教育权的事例泛滥,与司法不利于公民教育权保护有关,司法不作为,立法依据不足 因此,这次刑法修改建议增加“侵犯公民教育权罪”。 他进一步指出,该罪侵害的客体是复合客体,一是公民的宪法权利,二是教育公平制度,三是公民的名字等人格权。 其故意、客观方面及结果均符合犯罪构成事 对该罪的处罚可以通过以最终受益者入学者为主犯,其余为从犯,减少打击面,拉动矛盾的第一方面 这种罪恶的成立,可以根本处理这种假问题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傅莹委员对此表示附议 她指出中国教育制度的设计是公平的,山东发生的替补不是小事,也冲击了制度的信用。 “从立法的立场出发,人民代表大会可以呼应重大社会问题,通过完全的法律制度处理人民群众关心的问题,维护社会公平。 (原主题是“立法机关建议对“将来的安全”:用假名上学”处以死刑)(本文来自澎湃信息,越来越多的原始信息请下载“澎湃信息”APP )

标题:热门:委员建议将“冒名顶替上学”入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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