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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签订合同,一方答应对商店统一招租管理,按时支付租金,但结果未到期。 最近,蚌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住宅租赁合同纠纷案件。 年5月10日,原告朱某与被告ld企业签订了《委托经营管理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原告将市内的商店委托给被告实施商店统一业务计划、招商、租赁及管理,被告按时向原告支付租金,被告逾期 合同签订当天,原告把房屋交给被告,被告只支付租金到去年12月11日,没有支付违约金,所以原来告诉了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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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法院审理,原被告签订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正含义,而且复印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禁止性规定,合法、比较有效,双方都必须按照合同约定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现在原告按合同提供租金,被告应该按合同支付租金。 判决被告支付原告的租金和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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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蚌山法院

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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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委托经营需要诚实,租金违约吃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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