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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裁判文书网披露的《闫红兵受贿罪二审刑事裁定书》显示,潍坊银行原行长、党委副书记闫红兵二审受贿1853.44万元一案维持一审原判,判处有期徒刑11年6个月,并处罚金150万元。

澎湃信息注意到,闫红兵的二审裁定书有关受贿细节的披露中提到了“明天系”。

非法收受现金等财物共计1853万元

闫红兵出生于1970年12月22日,潍坊银行原行长、党委副书记,曾任潍坊银行副行长、党委副书记。年8月16日因涉嫌犯受贿罪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9月14日被逮捕。

裁定书显示,年8月至年6月,闫红兵利用其分别担任潍坊银行党委副书记、副行长、行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潍坊建业装饰工程有限企业董事长王某、潍坊银行岳某、明天控股有限企业温某、徐某等人所送的车位、现金等财物共计1853.4362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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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审安丘市人民法院认为,闫红兵身为国家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好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应予刑罚。闫红兵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6个月,并处罚金150万元;现存于安丘市人民检察院的违法所得666.943736万元依法予以没收,由安丘市人民检察院上缴国库,继续追缴闫红兵违法所得847.056264万元,限判决生效后1个月内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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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宣判后,闫红兵不服,以“原审判决认定其为国家从业人员且构成指控的所有受贿犯罪事实系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为由,提出上诉。

二审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闫红兵身为国家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好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应予刑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二审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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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案涉及明天系

值得一提的是,闫红兵的二审刑事裁定书显示,闫红兵的受贿案涉及了明天系。潍坊银行年年报显示,截至年末,潍坊银行的前十大股东中,第三大股东为明天系旗下的上海德莱科技有限企业,持股比例为8.26%。

但是,澎湃信息发现,在潍坊银行年年报中,潍坊银行前十大股东中已经没有上海德莱科技有限企业。

潍坊银行年年报显示,截至年末,潍坊银行的资产总额为1443.48亿元。年,潍坊银行的营业收入为41.50亿元,同比增长19.56%;净利润为8.36亿元,同比增长9.71%。

资本充足率方面,截至年末,潍坊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为13.14%,一级资本充足率为9.33%,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为9.33%。

资产质量方面,截至年末,潍坊银行的不良贷款率为1.78%,同比下降0.19个百分点;拨备覆盖率为147.66%,同比下降4.75个百分点,拨备覆盖率低于监管标准。

股东情况方面,潍坊银行持股超过5%的股东有5家:潍坊市城市建设快速发展投资集团有限企业持股比例为13.578%,潍坊滨海旅游集团有限企业持股比例为13.075%,潍坊市投资集团有限企业持股比例为6.210%,潍坊市金融控股集团有限企业持股比例为5.411%,山东桑莎制衣集团有限企业持股比例为5.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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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银行前十大股东的状况。

潍坊银行成立于1997年8月,年完成股权结构优化成为地方国有控股商业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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