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476字,读完约1分钟

封建时代的法律是为统治阶级服务的。 说到烧制瓷器,“官窑”的瓷器老百姓是不能采用的。 窑场也不能随便出售。 否则,“违规”,就是杀头。 但是,侍奉皇权的“官窑”也并非完全将损益排除在外,由于资金不足而难以经营的情况也很多。 为了生计,官窑厂挖出法律的空子,烧署的“官窑内造”瓷器,偷偷卖给民间。

“清末官窑曾烧制内造瓷器 偷发往民间销售(图)”

笔者藏着底金用“官窑内造”的明矾印刷的彩色瓷器。 其器型有规律,画面清晰,白质紧密,牙釉质白平。 关于“官窑内造”有很多说法,但确实出现于清末,民国初年流行。 据笔者介绍,这笔钱出现的原因可能是官窑工厂因资金不足向市场销售产品空以弥补不足,从而捞取外快。 《官窑内造》应该是官窑工厂为了与上缴的官品区别而写的特殊的钱。 这一时期缺少两个字的“官窑”和一个字的“官”笔画,是为了害怕上面的检查,或者被别人抓住弱点而故意做的吧。

“清末官窑曾烧制内造瓷器 偷发往民间销售(图)”

一般来说,“官窑内造”的质量比较好,或者比其他同类产品要好。 官窑内造”瓷的作者巧妙地采用“官窑”这个企业品牌,以提高产品价格,吸引买主。 总结一下,老百姓还是从窑厂的“违规”中获得了经济利益。 (陆明华)

资料来源:西安晚报

标题:“清末官窑曾烧制内造瓷器 偷发往民间销售(图)”

地址:http://www.yunqingbao.cn/yqbxw/1698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