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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网站8月4日发布的通知,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于7月27日发布了西部地区税收优惠政策,进一步支持西部大开发。

根据通知要求,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西部地区鼓励类工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这类企业是指主营业务为《西部鼓励类产业目录》规定的工业项目,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企业。在扩大进口和利用外资方面,通知指出,对内资鼓励产业、外商投资鼓励产业和西部优势产业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在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免征关税。

西部鼓励类产业企业所得税按15%征收

通知明确指出,2010年12月31日前在西部地区新设立的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的优惠待遇,企业所得税为“两免”

标题:西部鼓励类产业企业所得税按15%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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