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1367字,读完约3分钟

“两高”出台了关于处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昨天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11条司法解释将于9月1日生效。

司法解释针对定罪量刑标准、单位犯罪、共同犯罪、术语界定等问题,进一步明确了相关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标准。主要内容包括:

明确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和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对入侵和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和工具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提供定罪量刑标准;

规定了明知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而转移、购买、代销售或者隐匿、隐匿所获取的数据的行为,以及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所获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控制权,以追究隐匿、隐匿犯罪的刑事责任;

明确以单位名义或者形式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罪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规定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共同犯罪的具体情形和处理原则;

明确“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和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专门用于入侵和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和工具”、“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具体范围和识别程序;

界定“计算机信息系统”、“计算机系统”、“身份认证信息”和“经济损失”等相关术语的内涵和外延。

据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负责人介绍,近年来,网络犯罪呈上升趋势,中国面临黑客攻击、网络病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严重威胁,是世界黑客攻击的主要受害者之一。“两高”司法解释旨在加大对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犯罪的打击力度,解决此类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难题,保障计算机信息系统和信息安全,促进中国互联网健康发展。负责人回答了记者的问题。

两院:加大黑客攻击、网络病毒等打击力度

问:如何处理伪装和隐藏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和控制权的行为?

答:目前,以其他方式获取、代售、伪装或隐藏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和控制权的行为已经非常普遍,甚至形成了大规模的网上交易平台。为了严厉打击这种行为,《解释》规定,任何人知道这是通过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获得的数据或者通过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获得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控制权的,应当以其名义转移、获取、出售或者以其他方式隐匿、隐瞒,以隐匿、隐瞒罪定罪处罚。从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犯罪的现状来看,隐瞒和隐瞒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和控制权的现象十分突出。如果不加以打击,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犯罪利益链就不会被切断,也就难以有效保障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

两院:加大黑客攻击、网络病毒等打击力度

问:如何处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罪的共犯?

答:与传统犯罪不同,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犯罪活动有着细致的分工,形成了利益链条,导致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犯罪活动迅速蔓延。《解释》明确规定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罪的共犯,并根据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为共犯的成立设定了独立的定罪量刑标准,对情节严重的犯罪行为予以处罚。具体来说,共同犯罪主要有三种形式:一种是明知他人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了犯罪,却提供程序和工具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功能、数据或应用;第二,明知他人实施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犯罪行为,仍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室、通信传输渠道、费用结算、交易服务、广告服务、技术培训、技术支持等帮助;第三,明知他人实施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犯罪行为,他们通过委托推销软件和投放广告向他人提供资金。

标题:两院:加大黑客攻击、网络病毒等打击力度

地址:http://www.yunqingbao.cn/yqbxw/625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