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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公司称迅雷为每首侵权歌曲“提供渠道和便利”在线传播侵权录音索赔25万元

核心提示:

在网络时代,在网上下载音乐已经成为许多人的生活习惯。然而,这种看似简单的行为牵涉到许多利益相关者的博弈。

在众多的下载和上传工具中,迅雷作为一个影响广泛的下载渠道,最先被音乐制作人围攻,被告上了法庭。原告是港台唱片业七大巨头之一,索赔金额为2050万元,每首歌曲索赔金额为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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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记者王娜)这是一起影响网络音乐消费模式的诉讼。香港和台湾的7家主要唱片公司,包括索尼、华纳、新一宝和环球,起诉深圳迅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迅雷公司”),要求赔偿2050万元人民币,理由是“知道或应该知道未经他人许可上传侵权录音,提供搜索、链接、列表和下载服务。”

前天,该案在深圳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了第二次审理。迅雷公司说它只提供搜索功能。此后,用户下载的所有侵权音乐文件都来自第三方服务器,与迅雷公司无关。目前,此案仍在进一步调查中。

每首侵权歌曲索赔25万元

起诉迅雷的七家港台音乐公司包括:索尼音乐娱乐有限公司(台北)、华纳音乐有限公司(香港)、华纳国际音乐有限公司(台北)、环球唱片有限公司(香港)、环球国际唱片有限公司(台北)和新艺宝唱片有限公司(香港)。

包括台湾索尼在内的7家公司投诉迅雷公司在其网站及相关网站上以各种方式提供了大量原告公司拥有的版权录音的深度链接、试听和下载服务,并向网络用户提供了涉案录音的侵权拷贝。

此外,迅雷公司还在其迅雷音乐网上提供并指导网络用户使用迅雷5、网页迅雷下载软件和迅雷聆听插件,并利用迅雷下载软件建立和运行一套迅雷音乐服务系统,以多种方式为用户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音乐试听和下载服务。

迅雷通过其音乐网站和音乐服务系统提供深度链接,如杨丞琳的《理想情人》等涉案录音,未经七家原告公司授权,属于互联网上非法传播的侵权录音。

迅雷公司通过迅雷服务提供的用户搜索、列表分类、在线试听、多资源下载等多种方式,为侵权录音制品在互联网上的传播提供渠道和便利条件,客观上参与和帮助侵权录音制品的非法传播。主观上,迅雷公司明知侵权录音在互联网上传播,却专门设计和运营迅雷服务,以参与和帮助侵权行为,具有明显的主观过错。

包括台湾索尼公司在内的七家公司请求法院责令迅雷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公开道歉,赔偿经济损失共计2050万元,并支付公证费、律师费及其他维护权利的合理费用。

原被告双方均表示愿意接受法庭调解,法官分别对双方代理人进行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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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7音乐公司告迅雷索赔2050万元:称帮助非法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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