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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7月5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驳回方正电子的诉讼请求,方正诉宝洁公司“飘柔”字体版权诉讼最终进入终审程序,方正败诉。

然而,遗憾的是,该案的最终判决并未对本案争议焦点,即源于《方正字典》的P&G用于商业推广的漂亮词“飘柔”是否具有艺术作品的著作权给出明确的态度。相反,P&G使用字体的权利是通过“默示许可”的方式得到承认的。

事实上,字体软件中的单一字体能否拥有艺术作品的版权,将直接影响方正等一系列字体行业企业的收费甚至盈利模式,进而影响几乎所有商业用户的利益(如广告和包装等)。),这与大量企业的当前成本密切相关。

一审终审“默示许可”之剑误入歧途

据《中国商报》记者介绍,这是中国首例单字符字体版权案件。在方正诉宝洁之前,方正诉暴雪一案一审胜诉,但最高法院二审程序仍在进行中。虽然钟毅诉微软合同纠纷一案在一审中也是中方胜诉,但北京高院二审程序并未结束。

"事实上,每个人都在等待最高法院在这个问题上的态度。"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本案代理人张告诉记者。

最高法院对方正宝洁案的判决表明了其态度,从某种意义上说,给这类案件带来了新的突破,但也引发了新的争议。

“一审案件走的是纠纷是否构成侵犯版权的道路,而二审案件则是合同法问题。”方正电子二审代理人、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陶新良教授表示。

根据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宝洁公司在钱体字体产品中使用“飘柔”一词属于北京大学方正公司的默示许可,而不是方正公司提出的“未经授权”。

至于默示许可,二审法院认为,汉字图书馆产品的购买者包括广告公司用于商业目的的产品,以及家庭仅用于屏幕显示或打印的产品。在北大方正公司没有将本案涉及的产品区分为个人版(或家庭版)和企业版的情况下,这种销售模式足以让广告公司等商业买家有理由相信北大方正公司没有禁止其商业使用特定词语。

同时,二审法院认为,尽管北京大学方正公司在其许可协议中限制了上述使用行为,但一方面,在安装过程中不必点击许可协议,另一方面,限制条款不合理地排除了买方的主要权利。

创始人拒绝考虑上诉

有趣的是,胜诉的代理人张并不完全同意“默示许可”的定性。他认为:“方正字体光盘中的许可条款实际上是格式合同,因为它取消了买方的基本权利,违反了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所以该协议无效。”

陶心良教授认为,“认定‘默示许可’是完全错误的,既不合法也不合理。”

“软件作品和艺术作品的授权和使用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它们相互独立。方正集团只向尼斯公司销售计算机软件,只授予软件作品的版权使用权,可以购买123种字体数据库软件的“包心菜价”,相当于168元人民币。因此,如何确定它的“合理期待”足以延伸到广告商业使用的艺术作品“飘柔”美丽的文字,与软件作品在产品包装和装饰的使用无关?”陶新亮说道。

方正诉宝洁败诉:字体产业面临模式危机

与此同时,他告诉记者,“方正字体的光盘有明确的许可协议,明确授权字体的使用方式和范围,明确禁止商业用途,如‘再出版’。既然方正电子已经明确授权用户优先,为什么你需要一个'隐含许可证'?”

不仅如此,陶心良认为本案仍存在重大程序性缺陷。“如果是合同法问题,方正与P&G没有签订合同,但与宝洁的广告公司nice有合同关系。因此,nice在本案中应该是‘共同诉讼的必要参与者’,也就是说,即使当事人没有对其提起诉讼或要求法院将他们加入法院,法院也应该要求他们依职权参加诉讼。”

“如果不履行这一程序,法院认为P&G没有侵权,而且存在重大程序缺陷。”

方正电子字体业务部副总经理黄对记者表示,“为此,方正正考虑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缺乏立法

在陶新亮看来,本案多重纠纷的原因是英国、台湾等国对印刷字体及其文字没有专门的立法。因此,审理本案的法律依据是中国现行的著作权法。

然而,现行著作权法没有对互联网、软件等新技术条件下的作品做出详细、明确的定义,导致单一字体是否构成艺术作品的模糊性,从而导致仁者与智者的区别。

张认为:“在互联网上提供和下载的ttf字体文件是计算机软件,不是简单的字体数字化。说它们构成艺术作品是违反社会常识和法律规定的。艺术作品应该具有视觉效果,应该是人类肉眼可以观察到的平面或三维造型艺术作品。Ttf字体软件是一个矢量数据文件,采用计算机语言编写的真实类型文件格式。它没有任何肉眼可见的字体形状,因此不能归类为任何艺术作品。”

方正诉宝洁败诉:字体产业面临模式危机

但是,陶心良认为,区分文字作品和艺术作品的标准应该是它是表现性的还是审美性的,即表现性还是形象性。在这种情况下,“飘柔”一词显然是比喻性的,“善良、幽默、柔和、华丽,就像一个女孩优雅的影子,给人美丽的享受”,属于美感,所以是一件艺术品。

黄告诉记者,“在他的软产品上使用了方正的漂亮字体,主要用于中高端产品。他的低端产品使用普通的粗体字体,不同的产品通过不同的字体应用来区分。定位,这更足以显示这两个美丽人物的商业价值。”

“P&G实际花了45000美元来评估这两个字与产品的匹配度,但在使用这两个字时,P&G只花了不到1.4元人民币,这显然与字体的使用价值不相符。”

根植于工业模式的危机

事实上,黄之所以强调字体的使用价值,不仅仅是因为字体研发过程中的成本投入,更重要的是他希望社会能够关注字体行业的生存。

他告诉记者:“电脑字体行业的发展有了一个小小的高潮。最多大约有10或20家制造商,但几年后,人们发现所剩无几。正是由于侵权行为在全社会的使用,整个行业陷入了非常困难的境地,我们许多优秀的字体设计师都在流失。”

目前,日本已经开始根据中国历史不同时期的汉字风格设计电脑字体。许多中国设计师资源流向日资企业。日本有3000多种汉字字体,但mainland China只有400种。单个日本字体企业的年销售额约为1亿元,而单个美国字体企业的年销售额超过1亿美元。中国字体企业仍在为生存而挣扎,这是一个非常严峻的事实。

与此同时,外国字体制造商已经进入,中国香港的一家中国字体制造商被一家美国字体公司收购,日本制造商也开始进入中国市场。

黄担心,在猖獗的盗版和免费午餐下,中国的字体行业将会消亡,最终中国将会购买美国和日本设计的中文字体。

在这种思路的指导下,方正电子开始向市场上使用其字体作为商业应用的企业发送通知信,提醒用户需要为创造性中文字体的商业使用付费。(注:这些收费字体不包括人们日常生活中使用的四种字体:舒宋、仿宋、粗体、楷体的90%以上),我们期待通过这种方式获得字体行业持续创新的资金投入。

然而,第一个案例,即败诉案例,无疑给这一新模式带来了挑战,这也是方正坚持上诉的原因。

“方正应该通过打击盗版来获取其字体软件的利润,而不应该增加单一字体的收费方式。在广告和包装随处可见的现代商业社会,方正的商业模式违反了现代商业逻辑。”张质问。

或者正是因为质疑这种商业逻辑,一些收到方正律师来信的企业在方正诉P&G案败诉后,开始对方正提起非侵权诉讼..(然而,这种商业逻辑并非没有得到认可,例如,嘉士伯和三元都是方正的客户。(

最后,方正商业模式的可行性还有待法律证明。潘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刘春泉律师对记者表示:“一种字体是否需要立法保护,需要从宏观角度考虑,即字体行业与其他行业之间的利益分配问题。”

或者,在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之际,如何界定单一字体的著作权,的确值得方正及其所有竞争企业进一步深入细致的探讨。

标题:方正诉宝洁败诉:字体产业面临模式危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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