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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北京7月27日电为了加强对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的管理,保护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和用户的权益,今天,工业和信息化部起草了《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现在欢迎评论。《条例》对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做出了相应的规定。

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有下列侵犯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1.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合法权益,或者诽谤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提供的服务或者相关产品的;

2.与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商提供的服务或相关产品恶意不兼容;

3.因正当理由与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商的服务或相关产品不兼容,未向用户提供客观提示,或者欺骗、误导、强迫用户选择不使用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商的服务或相关产品的;

4.干扰或影响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商在用户终端上提供的服务或相关产品的运行,或者修改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商提供的服务或相关产品参数;

5.欺骗、误导或强迫用户卸载或关闭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商提供的服务或相关产品,或以其他方式限制用户使用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商提供的服务或相关产品。

6、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指出,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提供清晰完整的软件功能信息以及在用户终端上安装、运行、升级和卸载软件等其他操作信息,并事先征得用户同意。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1.未经提示并经用户主动同意,在用户终端上安装、运行、升级和卸载软件,或者以欺骗、误导或强迫的方式安装、运行、升级和卸载软件;

2.没有等同于或比安装方法更方便的卸载方法,或者卸载后用户终端中仍然存在可执行代码或其他不必要的文件,而不受其他软件和人为破坏的影响;

3.未经提示并在用户主动选择和同意的情况下修改用户的浏览器配置或其他设置,迫使用户访问特定页面、接受特定产品或服务,或产生妨碍用户正常使用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其他后果。

标题:工信部针对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侵权做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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