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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网页任意播放广告,强行修改用户浏览器的主页,强行捆绑安装软件...今后,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如有上述行为,将被处以1万至3万元的罚款。记者昨日获悉,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现已公开征求意见。

●不要恶意地与对等软件不兼容

之前,腾讯和360公司打了一场“3q大战”,这让很多网民深受其害。今后,这种情况不会再出现。

记者昨天看到,征求意见稿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商不得恶意与同行提供的服务和产品不兼容。此外,还明确禁止编造和传播损害同行合法权益的虚假事实,诋毁同行提供的服务或产品,欺骗、误导和强迫用户不使用同行产品。

●网页不能随意播放小广告

上网时,页面不断弹出小窗口,迫使网民浏览各种广告信息,让人厌烦。

针对这种情况,《征求意见稿》规定,如果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商希望在用户终端上弹出广告窗口,应向用户提供关闭或退出窗口的明确标志;一旦用户关闭或退出窗口,相同内容的窗口在24小时内不得再次弹出。

●卸载软件时不要留下“尾巴”

下载并安装软件后,浏览器的主页会被更改为软件的指定页面,一些不必要的软件会被捆绑并安装。许多网民遇到过这种强制搭售。

在这方面,《公开草案》规定,未经用户主动选择,不得修改用户浏览器配置,迫使用户访问特定页面;如果捆绑了其他软件,应明确告知用户,用户可以选择是否安装。

●未经授权泄露用户信息将受到惩罚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未经用户同意,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单独或结合其他信息收集能够识别用户身份的用户相关信息;未经授权,不得向第三方提供用户的个人信息;如果网络安全事件导致或可能导致用户个人信息泄露,相关服务提供商应立即予以补救。

标题:互联网服务商要戴“紧箍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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