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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就《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回答记者提问 中国国际数据中心圈5月3日报道,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于5月2日发布了《互联网新闻与信息服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相关负责人就《条例》的相关问题作了具体说明。

中国国际数据中心圈5月3日报道,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于5月2日发布了《互联网新闻与信息服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相关负责人就《条例》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你能介绍一下《条例》的背景吗?

答:自2005年原《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以来,对规范我国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促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互联网技术和应用的快速发展,原有《条例》的一些制度已经不适应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实际发展和管理,需要及时修订。一是适应促进发展和规范管理的需要。近年来,网络新闻和信息服务发展迅速,丰富了人们的网络生活,但与此同时,非法网络公关、虚假新闻等行为也时有发生,严重侵害了用户的合法权益,需要通过完善立法加以规制。二是适应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的需要。自原《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国家先后制定和修订了《互联网安全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条例》作为网络信息部门监督管理的直接依据,需要严格按照上位法的规定建立相关制度,对不符合上位法规定的制度进行调整。三是适应互联网信息技术和应用的快速发展。近年来,互联网产业发展迅速,新技术和新应用不断涌现。微博、微信和客户的出现和流行,改变了最初以门户网站时代为主的《条例》的背景。四是适应管理体制和机制调整的需要。根据部门职责的调整,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部门由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改为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同时,为应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快速发展,有必要将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原有的两级管理体制调整为三级或四级管理体制,充分发挥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的属地管理作用。

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就《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回答记者提问

问:修订后的《条例》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条例》分为六章,包括总则、许可、操作、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和补充规定,共29条。

第一章是总则,规定了立法目的、原则、适用范围和监督主体。第二章是许可,规定了从事网络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的条件、材料、受理和决定。第三章是操作,规范网络新闻信息服务提供商的日常操作系统。第四章是监督检查,规定了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的监督执法。第五章是法律责任,规定了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第六章是补充规定,规定了相关术语的定义和颁布。

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就《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回答记者提问

问:修改《条例》的主要依据是什么?

答:修改《条例》的主要依据包括《互联网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在修订过程中,首先,根据《网络安全法》,对用户真实身份的登记、个人信息的保护和非法信息的处理做出了规定。二是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对日常运行和管理进行了规定。第三,根据《国务院关于对需要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许可管理作出了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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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修订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条例》主要修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许可管理、网络信息管理系统以及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的主要职责。一是适应信息技术应用发展的现实,通过互联网网站、论坛、博客、微博、公共账户、即时通讯工具、直播网络广播等形式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进行统一规范和管理。二是修改许可项目,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包括三类互联网新闻信息编辑出版服务、重印服务和传播平台服务,不同于原有三类互联网新闻单位的管理模式,即新闻单位编辑出版、非新闻单位重印和新闻单位出版。三是管理体制完善,主管部门由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改为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增加了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的职责和规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职责下放到省级以下互联网信息部门。四是强化网络新闻信息服务提供商的主体责任,明确总编辑和员工管理、信息安全管理、平台用户管理等要求。五是增加保护用户权益的内容,规定保护个人信息、禁止网络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及其从业人员非法牟利、版权保护等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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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条例允许的类别有哪些?

答:《条例》允许互联网新闻和信息服务活动。《条例》在原《条例》三类的基础上进行了调整。调整后,仍然分为三类。首先,互联网新闻信息采集和发布服务,申请主体仅限于新闻单位(包括其持有单位),在获得此类许可的同时可以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转载服务。二是互联网新闻信息转载服务。第三,网络新闻和信息传播平台服务主要指微博和即时通讯工具等平台。通信平台同时提供编辑、发布和转载服务的,应当按照要求申请许可编辑、发布和转载互联网新闻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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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条例》对外国投资者从事互联网新闻和信息服务有什么要求?

答:原《条例》规定,任何单位不得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投资经营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与境内外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在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事项上进行合作时,应当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进行安全评估。从满足中国入世承诺和相关国际协议的要求出发,本条款未作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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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条例》中关于保护公民和法人权益的规定是什么?

答:此次修改的重点是保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首先,它规定了保护个人信息的要求。《条例》明确规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有义务对用户的身份信息和日志信息保密,不得泄露、篡改、损毁、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二是禁止网络新闻信息服务提供商及其员工非法牟利。明确禁止社会上一些非法的互联网公关、水军等现象,要求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商及其员工不得通过编辑、发布、转载、删除新闻信息、干扰新闻信息呈现或搜索结果等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三是明确版权保护要求,要求网络新闻信息服务提供商在转载新闻信息时,遵守版权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第四,报告和监督制度得到加强。它要求互联网新闻和信息服务提供商建立和完善报道系统,并及时处理公开报道。它还要求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开接受和处理对公众的报告。

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就《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回答记者提问

问:《条例》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商提出了哪些要求?

答:《条例》规定,网络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主要强化主体责任。一是明确了主编和员工的管理制度,要求主编对互联网新闻信息内容负总责,要求员工依法取得相应资格。二是规定信息安全管理系统、实名注册、平台用户管理等日常操作的要求。,并规定互联网新闻和信息服务提供商的正常运营规范。三是强调转载规范,要求网络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转载符合规定的稿件来源,注明转载的相关信息,不得歪曲或篡改原意,并遵守著作权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第四,加强了对非法信息处理的监管。根据《互联网安全法》,互联网新闻和信息服务提供商必须采取措施,如立即停止传播和消除非法信息,保存相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就《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回答记者提问

问:有什么措施来处理违反条例的行为?

答:根据《立法法》和《条例制定程序规定》的要求,《条例》对不同程度的违法情况规定了不同的处罚措施。一是未经许可或者超越许可范围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规定责令停止相关服务活动,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是对经营过程中不符合许可条件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暂停新闻信息更新,直至许可不再延续。第三,对违反日常经营管理规定的,规定警告、暂停新闻更新和罚款5000元至30000元。第四,对于违反内容管理的行为,规定了警告、暂停新闻更新和2万至3万元的罚款。同时,违反《互联网安全法》的内容管理将根据《互联网安全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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