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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互联网数据中心业务和互联网接入服务业务市场准入的通知 为促进互联网产业健康发展,营造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工业和信息化部实施了《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一步进入电信行业的实施意见》(通[2012]293号)。根据《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MIIT第5号令)等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关于进一步规范互联网数据中心业务和互联网接入服务业务市场准入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见附件)。

关于进一步规范互联网数据中心业务和互联网接入服务业务市场准入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2012]552号

为促进互联网产业健康发展,营造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工业和信息化部实施了《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一步进入电信行业的实施意见》(通[2012]293号)。根据《电信业务许可证管理办法》(MIIT第5号令)等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进一步规范互联网业务市场准入和互联网接入服务业务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关于进一步规范互联网数据中心业务和互联网接入服务业务市场准入的通知

一、规范范围和主要内容

本规范涵盖互联网数据中心服务和互联网接入服务。关键内容是明确国际数据中心和互联网服务提供商的业务许可申请条件和审查流程,进一步明确国际数据中心和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在申请企业资金、人员、场地和设施方面的要求(具体内容见实施方案)。

二。工作安排

(一)从2012年12月1日起,拟经营国际数据中心和互联网服务提供商业务的电信企业可根据《实施方案》及相关法律法规向电信主管部门申请营业执照。电信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并依法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2)电信管理部门在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受理国际数据中心和互联网服务提供商业务许可申请后,将根据实际情况对国际数据中心和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市场进行规范和清理。

三。其他相关事项

(一)电信管理部门将研究建立IDC和ISP企业信誉评估和机房星级管理机制,并将评估结果作为监管电信市场的重要依据。定期公布国际数据中心和互联网服务提供商企业的信用点排名,并将信用点评估与国际数据中心和互联网服务提供商企业的年度检查相结合。IDC机房星级评定从机房环境安全和网络质量两个方面进行,评定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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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评估和评价标准及条件将另行发布。

(2)电信业务许可证的相关申请材料可在电信业务综合管理系统(网站为工信部)中查阅和下载。

电话:010-62304694。

附件:

关于进一步规范互联网数据中心业务和互联网接入服务业务市场准入的实施方案

为促进互联网产业健康发展,营造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规范互联网数据中心业务和互联网接入服务业务的市场秩序,特制定本规划。

一、实施的法律依据和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电信业务许可证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通信行业标准,制定本规划。

该计划旨在完善国际数据中心和互联网服务提供商的市场准入机制,加强国际数据中心和互联网服务提供商的市场监管,加强网络信息安全管理,促进中国互联网产业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1)鼓励健康发展,促进公平竞争。鼓励有资质的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进入互联网数据中心和互联网服务提供商领域。创造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推动中国互联网数据中心和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市场从资源租赁向服务精细化和差异化发展。

(二)审批公平公正,信息依法公开。依法公开许可的对象、范围、条件和申请方式,确保审查公正、审批程序合法、结果公正。

(3)加强安全监管,确保网络安全。通过必要、有效的行政管理和技术手段,依法对互联网数据中心和互联网服务提供商企业网络信息安全进行监督管理,维护互联网网络信息安全。

三。国际数据中心和互联网服务提供商营业执照申请

(一)申请条件

申请国际数据中心和互联网服务提供商服务的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十三条和《电信业务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八条的规定,向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提交相关申请材料。两个条件规定如下:

1.有与开展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

申请互联网数据中心和互联网服务提供商业务的企业注册资本应当符合相关规定。

申请国际数据中心和互联网服务提供商服务的企业需要建立一个网络和信息安全人员系统,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人员与企业访问的网站数量相匹配。企业应确定2名紧急联系人,并负责处置24小时紧急联系人。每访问10,000个网站,应至少配备2名全职网络和信息安全人员以及必要的技术、管理和客户服务人员。设立相应的客户服务部门,配备专职投诉处理人员,设立用户投诉处理公共服务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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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必要的场地、设施和技术方案

(一)申请国际数据中心业务的企业应使用自有或租赁的机房和网站,为用户服务器和其他互联网相关设备提供布局、代理维护、系统配置和管理服务,以及数据库系统或服务器租赁和存储租赁空、通信线路代理租赁和输出带宽等应用服务。机房应符合《通信机房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工信部〔2010〕543号)和《通信网络供电系统运行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工信部〔2010〕563号)的有关规定;使用的交换和路由设备应当取得电信设备的网络接入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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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DC机房包括不间断电源、发电设备、冷却系统、机柜等设备。IDC机房及场地的证明材料包括: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机房设计文件、监理报告、机房建设文件等。

(2)申请国际数据中心和互联网服务提供商业务的企业应建立独立的国际数据中心和互联网服务提供商企业资源和业务管理系统,并具备以下功能。

建设企业互联网网站备案管理系统,记录并及时变更被访问网站的主要信息、联系信息和访问信息,实现与部、省网站备案管理系统的连接。

建设企业接入资源管理平台,记录接入资源的配置、使用、租赁、转让等信息,日常发现、分析和处置接入资源的异常使用,并与电信部业务市场综合管理系统连接。

-提供虚拟主机(存储空出租房间等)的IDC企业。)应当建立相应的系统,对本企业托管和提供虚拟主机服务的客户信息进行审核和登记,并向电信主管部门报告。

(三)提供域名注册服务的互联网数据中心和互联网服务提供商企业,应当按照《中国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令第30号)的规定,向电信主管部门申请取得互联网域名注册服务机构资格,严格执行域名实名注册要求,规范域名注册服务行为。

(4)申请经营互联网数据中心和互联网服务提供商的企业应符合以下安全管理要求,并建立相应的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系统。

网络安全管理要求。根据《通信网络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工信部令第11号)、《互联网安全信息通报实施办法》(工信部包[2009]156号)、《木马与僵尸网络监控处置机制》(工信部包[2009]157号)和《移动互联网恶意软件监控处置机制》(工信部包[2011]545号)的要求, 实施一系列通信网络安全保护标准,制定和完善网络安全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演练,接受主管部门对各项网络安全工作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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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安全管理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要求,建立非法网站和非法信息的检查和处置、用户信息安全管理、信息安全评估等管理制度。应该建立。根据《互联网数据中心和互联网接入服务信息安全管理系统技术要求》、《互联网数据中心和互联网接入服务信息安全管理系统接口规范》等标准,建设具备基础数据管理、访问日志管理、非法网站和非法信息发现与处置等技术能力的IDC和ISP信息安全技术管理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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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评审过程和要求

1.申请人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十三条和《电信业务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通过电信综合业务管理系统(网站为工信部)在线提交申请材料。

2.电信管理部门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和《电信业务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的审批时限和程序,审批国际数据中心和互联网服务提供商的《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

3.具体申请材料清单及审批程序见电信业务综合管理系统(网站为工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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