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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的判决也与帮助企业向自己的银行贷款,要求贷款企业提供估值超过1亿元的房产作为中介费是否合法不符。

这一事件始于1996年广西自治区四十周年贡品工程的建设。1996年6月,广西民族事务委员会与广西银杏实业公司发起成立广西民族宫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西民族宫),负责投资运营广西壮族自治区40周年礼品项目——民族宫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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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当项目开始时,它遇到了财政困难。根据几项法院判决,1997年,广西民族宫原法人周坤在面临经济困难时,赴港找余桂华,请求帮助融资2000万美元。此时余桂华身兼数职,既是广西工行营业部副经理,又是广西工行国际部副经理,是广西工行在港设立的殷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经周坤与余桂华协商,1997年11月13日,广西民族宫与建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生公司)签订协议,由建生公司负责融资2000万美元。民族宫建成后,建生公司回赠房产1.1万平方米。健生公司是余桂华自己在海外注册的公司。

根据法院判决材料,为解决境内企业境外直接融资有限的问题,双方随后成立了合资公司广西建生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广西建生),并签订了合资建房协议。

1998年2月12日,建生公司将故宫商业中心六楼融资抵押给殷罡公司,希望贷款2000万美元,广西建生获得贷款900万美元(实收783万美元,扣除利息117万美元)。

1998年8月至11月,广西建生从工商银行广西分行南湖支行获得贷款共计9180万元。

但后来广西故宫和广西建生出尔反尔。建生公司向法院起诉广西民族宫、广西建生。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和广西高院二审均败诉,建生公司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

2006年8月24日,最高法院向建生公司发出通知,驳回再审申请。最高法院在通知中对事实进行了逐一分析,运用法律和审判程序,最终认定“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建生公司提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被驳回。

随后,建生公司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8年2月3日向最高法院提出抗诉,认为一审和二审判决未能保护建生公司的融资利益,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存在错误,判决结果明显不公。

2009年12月23日,最高法院裁定,广西高级法院和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不明确,适用法律错误”,撤销原判,发回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2010年11月22日,广西工行回复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确认余桂华确实是工行员工,并表示广西工行没有与殷罡国际脱钩的材料。

2010年12月16日,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定建生公司对广西建生的贷款为中介融资,判广西建生败诉。

广西建生不服上诉。自2011年7月19日以来,广西高院已就此案举行了数次开庭。2012年3月14日,广西高院再次召集双方当事人,尚未判决。

接近广西高院的人士告诉财新记者,此案远比预期复杂,甚至最高法院前后做出完全相反的判决,广西工行明确表示,余桂华在广西建生融资期间确实是工行员工。

自1999年一审以来,有国有资产背景的国宫公司一直向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举报,要求追究余桂华挪用国有资产的责任。广西壮族自治区审计局也就此事进行了审计,并向自治区主席报告,称外国公司实际投资仅为300万港元,但要求在投资一年后获得近1亿元的财产资产,从虚假投资到财产分配协议等一系列操作均属违法。

中央民族宫公司上级主管单位广西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秦明告诉《财新》记者,广西建生从殷罡公司借的钱已于1998年11月还清,此事因涉及国有资产流失多次向SASAC和自治区政府报告。如果此案败诉,广西建生、民族宫公司势必要走所有法律途径。

这件事也让广西工行很尴尬。根据广西工商银行2000年的一份文件,1998年殷罡公司与广西工商银行脱钩时,殷罡公司对广西工商银行的大量负债无法收回,“我行(广西工商银行)对殷罡公司没有控制权”。例如,该文件提到,1994年、1995年和1997年,殷罡公司分别以玉柴公司的名义贷款500万美元、100万美元和600万美元,由广西工商银行直接划入殷罡公司在香港新华银行的账户,最终仅偿还600万美元。

标题:广西工行前员工索亿元中介费难倒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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