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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发了20年的机场建设费,改为民航发展基金,被质疑为“改马甲”,有争议。前天,董、、两位北京律师致信全国人大,提议对财政部发布的《民用航空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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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不是事业单位

4月17日,财政部宣布发布《暂行办法》,称制定本办法“是为了规范民航发展资金的筹集和使用管理,促进民航“事业”发展。

“民航不是‘企业组织’,而是‘法人’。”两位律师指出,《公司法》规定,民航和机场是依法设立的法人,应当独立经营,自负盈亏。

财政部要求公民缴纳发展基金支持企业发展,是行政强制垄断行为,是强迫企业垄断经营的行为,违反了《反垄断法》的有关规定。

原因2:

人们不应该建造机场

根据两位律师引用的一组公开数据,去年中国运输机场的旅客吞吐量为6.20537亿人次。按国内50元机场建设成本和国际70元计算,国内机场建设成本超过285亿元,国际机场建设成本超过34亿元,合计约320亿元。

两位律师表示,20年来征收的巨额机场建设费,意味着人们投资建设了机场,是所有机场的所有者。同时,很多机场都是股份制上市公司,人们不应该为企业投资建设机场。

原因三:

该基金没有法律依据

两位律师认为,根据宪法,公民有依法纳税的义务,但没有缴纳费用的义务。同时,《立法法》规定,征收公民财产需要人大立法。民航发展基金的征收实际上是对公民财产的征收,必须由人大立法。

此外,国务院颁布的《规章制定程序条例》规定,规章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切身利益,有关机关、组织或者公民对规章有重大分歧意见的,应当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起草单位也可以举行听证会。

但《暂行办法》没有公开征求意见,也没有举行听证会,实质上违反了立法程序的规定,应当无效。

■视图冲突

“资金被民航企业使用”是一个误区

无论是以前的机场建设费,还是现在的民航发展基金,其目的都是为了建设包括机场在内的民航。应该从国家基本建设的角度来理解。质疑资金被民航企业使用是一种误解。机场建设费虽然存在一些问题,已经结束了它的历史使命,但它在民航建设中确实发挥了很大的作用。公众可能没有意识到这些情况,很多人会认为机场建设资金来自中央或地方财政。目前,征收民航发展基金是否有法律依据,是否应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仍有争议,但民航发展基金的政府资金属性不容忽视。——董念青,中国民航管理干部学院法学教授

两律师致函全国人大:征收民航发展基金不合法

应听取并公布收费,以供使用

我支持这两位律师的做法。首先,立法过程中存在问题,没有立法依据。而且,这种与人民利益息息相关的收费,应该听听。但民航建设基金是4月1日实施,4月17日公布的。另外,收费前要明确公布使用情况,而财政部要求民航局在通知中制定使用细则,这是典型的先收费后讨论使用。

——北京市律师协会航空空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张启军上页12下页

标题:两律师致函全国人大:征收民航发展基金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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