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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年来,在房地产的严格监管下,隐名买房现象开始不断出现。由此引发了房屋纠纷,引发了大量诉讼。

核心提示

所谓隐名购房或借名购房,是指实际买受人以登记买受人名义支付购房款的行为。近年来,在房地产的严格监管下,隐名买房现象开始不断出现。由此引发了房屋纠纷,引发了大量诉讼。2月21日,记者从皇姑区法院获悉,仅该法院最近就审理了四起此类产权确认案件。因为需要区分实际买受人和房地产登记人的关系,所以真正考验的是法官的判案能力。这类诉讼的增多也提醒大家,借别人的身份买房以规避买房的管制政策,很可能给自己带来诉讼上的麻烦,所以要慎重选择无名买房。

你出钱房子归别人喽 “隐名买房”风险有多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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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儿子的名义买房埋隐患

老李以儿子李的名义买了房子,因为他太老了,不能贷款。房子的购房款及相关费用全部由老李支付,贷款也由老李偿还。然而,房子里写着李的名字,李和他的妻子住在房子里。

老李本来不打算要这个房子,但是2009年,李和妻子离婚了,老李坐不住了。“如果我儿子离婚了,我买的房子是不是应该给半个媳妇,我跟我儿子没什么好说的,我也不会为了我离婚的媳妇去做。”

事情已经超出了老李的预测。我买的房子离婚时被媳妇占了,儿子被赶出了家门。老李觉得房子是自己的,就把儿子媳妇告上法庭,要求腾退房子。

“担保”拯救了实际买家

老李借儿子的名义买房时,更用心了。他和儿子儿媳签了协议,规定买房的钱全部由老李出。夫妻俩只有住房子的权利,两个人都签了保证书。这成了老李官司的利剑。

虽然媳妇在法庭上辩称该房产是向其姐姐借的首付2万元,但以李的名义办理的贷款、首付11万元及入住费用均由婚房销售支付。并说一开始写“保证书”不是他的本意,而是为了缓解家庭矛盾。但法院认为,老李提交的担保及与争议房产有关的原手续,包括入住手续、还贷凭证、贷款结算凭证等,可以证明老李实际投资购买了争议房产,即享有该房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李夫妇只有居住权”的保证内容对李夫妇双方均有约束力。皇姑区法院近日下令将争议房产归老李所有,李夫妇腾空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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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种情况容易隐名买房

老李胜诉,真的给了他一个虚惊。这是确保他的权益不受侵犯的保证,否则很难说房子属于谁。而且社会上像老李这样的人不在少数。

皇姑区法院法官林告诉记者,以匿名方式买房的官司开始在法院不断出现。实际买家没有资格获得贷款。为了获得抵押贷款,他们以登记购房人的名义购房,这是司法实践中最常见的情况。大多数注册买家都是实际买家的直系亲属。当登记买家与配偶关系不和谐,想要解除夫妻关系时,登记买家的配偶(第三人)会对该房产的所有权产生争议,争议就产生了。此外,在审判实践中,还有“无名买房”以逃避纳税的案件,以及债务人为逃避到期债务而无名买房的案件和司法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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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购买资金的来源是关键

据林介绍,用假名买房这件事处理起来比较复杂。房屋的登记买家和卖家之间有购房合同。同时,登记的买受人和实际买受人之间有房屋所有权的约定。注册购买人认可实际购买人出资事实的,案件事实更容易认定;如果登记购买人不承认实际购买人出资的事实,主张按照登记确定争议财产的归属,案件事实、证据审查、法律适用都会比较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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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时候,决定谁来支付购房款才是关键。实际购买者应提交银行取款记录,该记录应与购买时间和购买金额一致。还应提交购买手续,如销售合同、购买发票、贷款还款单、入住文件等。,以证明你是真正的买家。

法官提醒道

名义买房有风险,执行要谨慎

指名买房有风险!通常是名义上的产权人反悔的风险。林表示,在实践中,如果无法证明双方有委托购房协议,或者实际购买人不能提供完整的出资证明,法律很难保护实际购买人的合法权益,导致纠纷时有发生。因此,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实际买受人首先要注意签订并保存委托购房书面协议,确认房屋产权;其次,注意保管付款凭证,用银行转账而不是现金支付房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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